一、食品安全监管概述
▣ 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管,防范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保障用餐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们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这些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内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包括各类活动的集体用餐、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用餐,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集体用餐。
▣ 监管职责划分
湖北省及地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全省和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具体而言,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安全监管指导,而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则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具体监管工作。
▣ 主体责任与行业自律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承担本单位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并对此负法律责任。这些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并确保这些制度的执行和检查。同时,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为申请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单位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咨询,同时开展相关培训,并协助监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二、具体操作细则与措施
▣ 许可申请与基本条件
申请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中明确的“集体用餐配送”许可项目。申请集体用餐配送许可需具备特定条件,并取得相关许可证。未获此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 食品安全操作要求
加工、运输食品需符合卫生标准,要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必须严格遵循许可时的生产加工工艺和数量,进行集体用餐食品的生产和配送。同时,集配单位必须具备符合生产加工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并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此外,食品原料粗加工的操作要求,包括查验、拣选、浸泡、冲洗等环节,以确保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应急措施与报告制度
食物中毒事件需立即处理和报告。集体用餐单位一旦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发现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救治,并妥善保存剩余食品。同时,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中毒事故的调查工作。
▣ 监督管理与法律处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责令改正并消除隐患。情节严重者,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同时,集体用餐单位及集体配送单位必须如实报告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